14日,海淀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开庭审理侯某、虎某代替考试罪一案,并对该案当庭宣判,“枪手”侯某与考生虎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据了解,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行为入刑后,北京法院审结的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考场替考被发现
根据检方指控,去年10月间,虎某通过他人联系侯某,让对方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某在某大学旧教学楼第43考场,代替虎某参加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侯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虎某于2015年12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昨天的庭审中,公诉人针对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发表公诉意见,认为侯某、虎某的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侯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虎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判处二人拘役1个月至2个月,并处罚金。
侯某、虎某及其各自委托的辩护人对检方指控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侯某、虎某二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真诚悔过拘役1月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侯某代替他人参加、虎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二人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有代替考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鉴于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虎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同时二人均能真诚悔罪,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虎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记者了解到,在另一起替考案中,被告人梁某(女,大学文化,辽宁省人)花钱让蔡某(女,硕士研究生文化,辽宁省人)代替其参加2016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二人被检方以涉嫌代替考试罪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入刑有助打击作弊
本案法官表示,“替考”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影响考试的公平性,必须坚决杜绝和予以严惩。“以往对于考试作弊,最多只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足以形成有效打击和震慑效果,但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则将‘组织考生作弊’和‘替考’等考试作弊行为作为犯罪规定到《刑法》中。”明确了作弊行为将面临刑事处罚。(记者 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