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嫌犯协助干警制服自残嫌犯立功 检方建议从轻处罚
2016-01-22 15:37 | 来源: | 作者:
昆明1月21日电 (王艳龙)云南一嫌犯在就医时遇到另一名就医嫌犯用玻璃自残,他不顾危险协助看守所干警将其制服。记者21日从云南省麒麟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检方认为他立功,建议从轻处罚。
2014年12月14日至16日,胥某和李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索取租车的租金,后被害人从非法拘禁地的窗户跳下身亡。案发后胥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羁押在麒麟区看守所。
2015年5月30日,胥某出监室到看守所医务室就医,另外一名看守所在押人员翟某也因身体不适在医务室就医。在看病过程,翟某突然跃起,撞向医务室的窗户玻璃,将窗户玻璃当场撞碎。看守所干警迅速拽住翟某的衣服,用力将其甩倒在地。翟某并未就此停止行动,从地上捡起被自己撞碎的玻璃往脖子上划。此时,在一旁的胥某立刻冲上去扑住翟某,压住其手中的玻璃碎块,成功阻止翟某继续划伤自己。翟某被赶到的看守所干警制服。
经勘察,在整个不到一分钟的事发过程中,翟某除了头部撞在玻璃上的肿块外,已经用捡起的碎玻璃在自己的颈部大动脉处划开7厘米左右的伤口,仅因深度不够才没有导致动脉破裂发生大出血。
事发后,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押人员胥某阻止他人自伤自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向公诉部门出具书面检察意见、移交事发时的视频资料,经公诉部门认定后在胥某非法拘禁案庭审过程中举证质证。
日前,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胥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系自首且民事部分已经了结、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判决胥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