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伤同居女伴拒赔 称系“分手费”不合法
2016-05-26 03:13 | 来源: | 作者:

  本报宿迁5月24日电江苏沭阳一对青年男女订婚后同居生活,后因闹矛盾男方将女方打伤。为避免刑事追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男方愿意给付女方赔偿款20万元并终止同居关系。但男方给付女方3万元后,剩余的17万元一直未给。

  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给付余款。男方则以协议中的20万元是“分手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不给付。今天,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季某余款17万元。

  赵某与季某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举行订婚仪式后在一起同居生活,2012年5月生下一女孩。2015年10月13日下午14时许,赵某与季某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赵某将季某左手桡骨打成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赵某为了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双方无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经村干部调解,双方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约定双方就此协议“离婚”,赵某一次性赔偿季某20万元。

  但在上述协议签订以后,赵某仅给付季某3万元,余款17万元一直未付,无奈之下,季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给付余款17万元。

  诉讼中,赵某辩称协议中的20万元是“分手费”,不是赔偿款,因“分手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赔偿。

  此时,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协议中所涉及的20万元款项如何定性,被告是否应予给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生活琐事而与原告发生厮打并致原告轻伤,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或进行民事赔偿。被告为了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告同时考虑到双方所生子女年纪尚小,经他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调解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订立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的前提是被告致伤原告而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了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才与原告就民事赔偿进行协商并同意给付原告赔偿款,同时考虑到双方已不能再在一起共同生活,经他人调解,双方就子女抚养、同居关系等事宜一并进行了处理,并未涉及被告所提的“分手费”问题,也未反映出有违公序良俗。法院依法认定20万元系被告同意给付原告的赔偿款而非“分手费”,被告应依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给付原告20万元赔偿款。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李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