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法院“换门牌”执法事件调查
2016年4月6日,上海下着瓢泼大雨。上午九点多,位于宝山区庙行镇康家村刘场路331号的上海日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健公司”)来了一群“不速之客”,厂区监控摄像头显示,他们径直摘下厂门口悬挂着的“331”“273”号门牌后扬长而去。随后发生的事情更令人瞠目结舌,宝山区法院执行局法官祝某带领一些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地址为康家村刘场路335号的《(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将日健公司所有工作人员驱离,财物清除一空。
(图为被执行的涉案标的上海宝山区庙行镇康家村刘场路331、273号)
一件由9份判决裁定的确权案
之所以发生这一幕,是源于一件下了9份判决裁定的确权案。
被执行人为上海日健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光健。面对记者,李光健讲述了不幸经历:自己在上海打拼多年,终于在康家村刘场路331号建立发展起自己的事业。然而,突如其来的变故让他十几年的所有努力全部化为乌有。
李光健回忆说,2003年11月12日,因经营需要,他与庙行镇康家村委会下属单位上海大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康公司”)商定,租赁了康家村一处地块,合同上标明的是“刘场路335弄55号场地”。由于当时他的日健公司还没有注册下来,就临时借用了他的同乡李某的上海日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日汽修”)的公章,草签了第一份合同。经办人、法人为李光健,但是当时日日汽修的法定代表人实为李某。
第一份合同签署之后,由于没有达到大康公司共康工业园区的整体规划要求,经双方一致协商,另行选租地块,原合同作废。
2004年2月25日,李光健仍以日日汽修的名义与大康公司签订了第二份租赁合同,租赁地块变更为“共康都市工业园区B块1号地”,租赁面积是20亩,实际上就是刘场路335号。经办人、法人仍为李光健,租赁期限为2004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止。这份合同签订后,仍不符合开发区以主要招租环保型企业为主的政策。经双方一致协商,再次另选地块,原合同作废。
而刘场路335号“共康都市工业园区B块1号地”日后成为了诉争地块。
据大康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共康都市工业园B块1号地的实际承租人为上海凯迪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图为第二份合同,租赁地块为刘场路335号,面积20亩)
几天后,李光健与大康公司签订了第三份合同。
第三份租赁协议中,李光健是以自己个人的名义与大康公司签订的。李光健说:“因为那个时候经常麻烦李某,有些不好意思,所以就先用个人签,日健公司注册下来之后再补盖公章。”
第三份合同的签订是为了延续第二份合同,签订日期仍为2004年2月25日。由于该场地上还有几家民房没有拆除,经双方协商,租赁期限为2004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止。这份协议约定的租赁地块是刘场路331号和273号“共康都市工业园区B1地块”,租赁面积是19亩。日健公司到2004年8月份批下来之后,补盖了公章。这份合同由日健公司与大康公司履行至今。
(图为第三份合同,租赁地块为刘场路331、273号,面积19亩)
需要指出的是,第一份作废合同刘场路335弄55号,处在离系争之地较远的地方。而第二份作废合同租赁地块“共康都市工业园区B块1号地”,刘场路335号20亩地和第三份合同租赁的刘场路331号、273号“共康都市工业园区B1地块”,面积19亩,完全是两个地块!
(图左为刘场路335号20亩地块,图右为刘场路331、273号19亩地块)
合同签署之后,李光健开始建设位于刘场路331号、273号的地上附着物,并与承包商王宗广签订了施工建筑承包合同。
(施工方王宗广证明日健公司出资建设了刘场路331号地)
施工过后,李光健开始经营他的仓储生意。因为李光健和李某是同乡的关系,又沾点远房亲属,所以李光健就把日健公司收租金的重任交给了李某。此后李光健又把自己租下来的一处地块租给李某做日日汽车修理厂房使用。
李光健介绍说:“当时我借用日日汽修签合同的时候,李某全程都没有参与,所以他一直不知道331号和335号是两个地块。他还在331号院里发布位置是335号的修车信息。”
2010年,李光健发现日健公司很多催收的租金通过李某的手后,账对不上,就解除了李某收租金的财务工作。于是,双方发生了分歧。李某临走时拿走了日健公司财务室的账目及一些资料,其中就包括那两份作废的合同。
随后,李某凭借这两份已经作废的合同,以主张日日汽修公司是康家村刘场路335号实际承租人为由,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将日健公司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这场官司一打就是5年,先后下了9份判决裁定。
(日健公司与日日汽修就系争地块的9份判决和裁定书列表)
据李光健介绍,2011年的三场诉讼中,大康公司多次出具证明证实实际承租人是日健公司,与日日汽修无关。法庭也认定了事实,一审、二审日健公司胜诉,再审驳回了原告日日汽修的诉讼请求。
2013年3月,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上海高院通过审监程序主动启动了再审,做出了再审的决定。依据上海高院《(2012)沪高民一(民)监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再审的理由是有“新证据”,但是并未提及新证据为何物。在随后的诉讼程序中,日日汽修出具了两份新证据——《委托书》。
“新证据主要是想证明,日日汽修授权日健公司与大康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可是,这份所谓的新证据从一开始就有,我不知道为什么在之前的程序中出现过,并被我日健公司所否定过的《委托书》,怎么还可以拿来作为再审的新证据呢?”李光健递给记者一份《司法鉴定书》继续道,“我从来没有跟李某签订过这个《委托书》,它是伪造的,法庭上我方多次提请做《委托书》真伪的司法鉴定,法庭一直不予理睬。”
(《皖惠文鉴[2016]120号印文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两者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2014年后,日健公司一路败诉,最终涉案诉争地块上海市宝山区刘场路335号共康都市工业园B块1号地租赁权判决给了日日汽修公司。
判决过后,日日汽修李某向厂区的分租户出示了《判决书》和《委托书》,拿到了刘场路331号的经营权。输了官司的李光健在分租户的帮助下,拿到了其中一份《委托书》原件,提请安徽惠民司法所做了司法鉴定,可惜为时已晚。法律与生活特派记者查阅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皖惠文鉴[2016]120号印文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两者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门牌号被换了
2015年10月21日,日健公司输了最后一场官司之后,判决生效。针对执行,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因为三份合同签署的是三个地块,而诉争合同上载明的地块是刘场路335号,日健公司实际租赁地块是刘场路331号。日日汽修虽赢了官司,执行却陷入僵局。
考虑到诉争地块不是一个地方,日健公司为什么还应诉?李光健解释道:“诉争地块不是一个地方,本来我是可以不应诉的。但因为我是前两份作废合同的经办人,被起诉的法律主体又是日健公司,再者我不希望这两份作废的合同而牵扯到无辜的大康公司。可惜的是,我没有想到在铁的事实下,这场官司居然能输。”
2015年12月9日,宝山区法院执行局祝法官针对执行,约谈了李光健,并做了笔录。据李光健介绍,在谈话期间,日健公司多次向祝法官说明,“打官司的涉案地点是刘场路335号共康都市工业园B块1号地,租赁面积是20亩,租赁期限为2004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止。现在的实际承租人是上海市某科技公司;而日健公司现在的租赁地块是刘场路331号和273号“共康都市工业园区B1地块”,租赁面积是19亩,租赁期限为2004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止。这两个地块完全是两个位置”。
约谈现场,李光健向祝某法官出示了上海市测绘院的地图和多年来日健公司以刘场路331号向有关部门缴纳税费等有关凭证。
“我给祝法官出示证据的时候,他说等执行的时候再说,现在不着急。事后,我觉得不妥,又以快递的形式把我所说的材料给祝某法官快递过去了。”李光健说着把上海市测绘院的地图和相关缴费纳税等凭证递到了记者的手里。
(根据地图显示,涉案地块共康都市工业园B块1号地335号和日健公司共康都市工业园B1地块刘场路331、273号分别处于两个位置。图纸来源:上海市测绘院;图纸编号20060727064,上海大康(集团)有限公司,1:2000)
李光健继续对记者讲述,“2015年12月18日,祝法官带着日日汽修法人李某和对方代理律师范仲兴一同前往日健公司刘场路331号查看地形。查看完之后,祝法官当场表示,这就不是一个地方,没办法执行。后对方当事人和律师跟祝法官小声嘀咕了几句,就走了。”
李光健本以为涉案地点和日健公司是两个地块,法官调查核实后会建议日日汽修走另案处理。但是,李光健做梦都没有想到的是,“执行程序”已经启动了。
2016年4月6日,上午9点钟,宝山区法院执行局对日健公司刘场路331、273号进行了强制执行。
“虽然当时我没在现场,但是很庆幸我们场区的监控摄像头记录下了他们非法执行日健公司涉案外标的物的全过程……”李光健随手擦了一下眼角的泪水,眼皮显得格外沉重。
记者查看监控视频,执行伊始,先是过来几名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围在刘场路331号厂区大门口,将悬挂着的331、273号门牌给摘下来之后,祝法官带领法院执行局相关工作人员进入了“执行现场”。
“我粗略统计了一下,这一非法执行,让我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到了大约三百万元之多!”李光健浑身颤抖,顿了顿,继续说:“我从家乡来到上海,辛辛苦苦十多年打拼的家业,一夜之间就付之东流了。”
李光健无助地看着记者,泪如雨下。
执行当天的现场目击证人再次向记者叙述了当时的情景。
“我发现有好多人进来,我就走向前去询问,结果还没等开口,就被他们以妨碍执行扣押到警车上面,不一会李总的儿子也被押了上来,他还是个不经事的孩子!”日健公司负责综合管理的寇某说。
另据李光健的儿子李某叙述,当天他在楼上办公室看到有几十个人进来,有法院的人,还有警察,还有一些看似社会闲散人员。“他们进来后非常野蛮,将我们办公室、卧室、财务室的物品全部搬走了!其中财务室有几万块现金,办公室的一些贵重物品也全部被搬走。当时有厂家和员工拍照的,也全部被控制起来了。我问执法人员能不能录音录像,话还没说完就被拷起来了。”
(监控显示,日健公司的玉石质的贵重物品等正在被抬上车)
“当时李某带人进入我的房间,跟那些执法人员说,这是李光健的儿子,给我扣起来。他们进来后问我,李光健在不在?我说不在。我当时正在发烧,还有些害怕,就站了起来,”李某继续道,“他们以为我反抗,就把我双手反扣,押到了车里。到了车里问我老不老实,我说老实,他们就把我又正着扣了起来。我一没妨碍执法,二没争吵,我问为什么扣我?他们说,‘你是被执行人家属’……”
“在当今的法制社会,法院没有强制执行通知书给我们刘场路331号,为什么法院没有调查就来强制执行?哪一条法律说执法时不许录音录像,哪条法律说法院执行时要拘留被执行人员家属?”李光健的质疑掷地有声。
“庆幸的是,他们闯进来后虽然剪断了视频监控连接线,但是他们剪错了!整个执法现场被监控视频完整地保存了下来。”寇某用手指着网络博文的图片,继续道,“这是吴法天老师在网络上发表的博文,我们没有想到,法院在执法过程中,居然发生了这么多令人惊诧现象。”
据悉,执行过后,日健公司统计发现,损坏和丢失了很多贵重物品,有玉观音(昆仑玉)、宝剑、几箱茅台酒、十几条中华香烟和几十幅名人字画,还包括财务室内的现金,公司印鉴章等重要物品。李光健夫人李某红找到祝法官索要被执行物品时,经协调,最后宝山法院执行局将日健公司及其他公司的印鉴章归还,历时一个月之久。
李光健认为,宝山法院错误执行了日健公司,“执行之前我提前告知过祝法官,涉案地块和日健公司所在地块分处两个位置,所以我打电话给祝法官,质问他为什么错误地执行涉案外标的物,并跟他索要非法抢走我的财产。”说罢李光健给记者提供了通话录音,以下是记者整理的部分通话记录:
李:“你们执行我的财产,清场清单呢,执法摄像呢?你们清场331号还335号?”
祝:“公告叫你搬出去你为什么不搬出去?”
李:“我这里是331号,又不是335号,你们又没给我331号的执行通知书。”
祝:“公告上写的是335号。”
李:“我这里是331号,上海市测绘院地图你认识吗?”
祝:“我不知道什么叫上海市测绘院地图,我只认判决书。”
李:“你执行335号你去我331号干什么?”
祝:“我去的就是335号。”
李:“你把331号门牌扣掉把335号挂我这里,这里就是335号了吗?”
祝:“就这样,挂了吧。”
2016年6月5日,李光健依法递交了《执行异议书》,说明宝山区法院执行局错误地执行了涉案外标的物的事实。2016年7月15日,宝山区法院执行局回复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中标示,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应于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现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再提出异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上海日健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不予受理。
对于宝山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李光健表示出了强烈的抗议:“要知道,我日健公司所有的租赁权是刘场路331号,不是涉案地点,我也没有接到执行通知书,我不可能提交执行异议书的,宝山法院执行局无理引用了若干法律条款,是对国家司法解释的曲解,也是在践踏国家法律的尊严!”
李光健满含热泪望着他7岁的小儿子说:“儿子经常问我,爸爸,我们为什么要搬出去?我心里真不是个滋味,小孩子还太小,不懂事。我知道,他的童年是在刘场路331号度过的。”
目前,日健公司已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复议书》,暂时还未得到处理结果。
上海宝山法院:暂无回应
了解到李光健所叙述的情况,针对网友提出的质疑,为了还原事情的真相,记者来到了上海市宝山区法院。
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了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说明身份和采访来意。不多时一名苏姓工作人员给记者打来电话,表示已经将记者的采访意图汇报给相关领导,领导非常重视。由于领导在外开会,所以要等领导回来之后亲自协调接受采访。记者随后给法院办公室留下了手机号码和电子邮件,等待接受采访。
截至发稿,本社记者暂未得到宝山区法院的任何回应。
日日汽修: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
记者电话联系了申请执行方,日日汽修总经理李某。
记者:“根据情况反映,您赢了日健公司的官司,主因是您伪造了一封《委托书》,而李光健已经就这封《委托书》做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两者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您可以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吗?”
“是哪里鉴定的?”李某反问道。
“安徽省惠民司法鉴定所。”
李某表示道:“首先请你们记者不要偏听一方的道听途说,从开始到现在就没有一个机构叫我做司法鉴定。那么李光健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是鉴定的我的原件还是复印件呢,这个是不具可信度的。为什么李光健在法庭提供的证据,一审、二审,还有最高院都没有打赢官司呢?这个还是要看法院判决的。”
“日日汽修胜诉之后,网民们争议最大的是,涉案地块是刘场路335号,而李光健所经营的日健公司是刘场路331、273号,分处两个位置。这一点宝山区法院涉嫌执行了案外标的物了,您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可以介绍一下吗?”记者问道。
李某说:“共康都市工业园B地块,有331、335、337号等,它都同属一个地块,我没有听说过还有一个273号。就像您一样,您有乳名、大名、还有学名,但是你能说他不是你吗?你能听明白我的意思吗?”
记者表示不解,继续追问:“就是说331号和335号是同一处位置,不存在分处两个位置的情况,我可以这么理解吗?”
“我不知道你到底有没有听明白,就好像我刚刚说的,你之前在老家读书,后来又到北京去读书,难道你就不是老家人了吗?”李某道。
谈话间李某一直没有正面回答关于331号和335号是否同一位置的问题。
最后李某表示:“我这场官司已经打了五六年了,现在我太累了。最近吴法天在网上发表的言论对我影响很大,他一直在玩文字游戏,什么331、335的,到现在我都没有起诉他。”
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刘场路335号和331号到底是不是同一个位置呢?宝山区法院执行局可能会犯这种低级错误吗?带着疑问,记者一行驱车前往系争地块的权利方,大康公司。
大康公司:我们只承认日健公司为租赁方
大康公司办公室某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他表示:“我们是中立方,不偏袒任何一方。目前我公司档案库里只存有日健公司的租赁合同,这十几年来一直是日健公司跟我们履行租赁协议,刚开始我们都不知道还有个日日汽修。”说罢,该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大康公司与日健公司的租赁合同和十几年的缴费清单。
另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日健公司输了这场官司我们感到很奇葩,目前大康公司非常重视这个事,也在期待事情得以解决的一天。”
“作为土地的权利方,贵公司应该是最有发言权的,请问331号和335号是同一个地块吗?他们到底是在一个位置还是两个位置呢?”记者问道。
说话间该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一张地图,在地图上给记者介绍起来:“331、335号确实同属B地块,但是之所以有这个门牌号,就是为了区别B地块上不同的位置。335号在大康路的北边,现在是上海某科技公司在实际承租;331号在大康路南边,是日健公司的实际承租地。”
(大康公司给记者出具的图纸,图纸显示,涉案地块与日健公司租赁的地块为两个位置)
另一名工作人员继续介绍道:“日日汽修和日健公司打官司的地方是目前某科技公司的地方,但是不知道怎么回事却把日健公司的地方给判走了!”
“至于前期为什么会签了三份合同,由于我们是2007年前后接手的,具体的操办人为前任董事长,您可以跟他去了解下相关情况。您还可以按照我们指引的方向去现场实地查看,大康路是2007年命名的,某科技公司就在隔壁50米远,原来叫刘场路335号,现在是大康路100号。”
按照大康公司指引的方向,记者前去现场查看,印证了大康公司的说法。
(图为涉案地块,原刘场路335号,现为大康路100号)
(图为日健公司承租地块,刘场路331号)
(刘场路331号周边随处可见331号改成335号的痕迹)
离开大康公司,记者约见了原康家村支部书记、大康公司董事长,朱根荣先生。
朱先生已近古稀之年,讲起话来思路清晰。据朱先生讲,当时日健公司租赁事宜是我在职期间经手的。首先宝山区法院能把这个案子判断如此奇葩,我实在是不能恭维,这简直是笑谈。
2003年11月,李光健找到大康公司,说要租一处地块,起初租给他的地方是刘场路335弄55号场地,这是草签的第一份合同,当时李光健是借用日日汽修的公司来签署的合同;由于这个地块不符合当时的情况,就又给李光健换租了另一处地块,刘场路335号,这是草签的第二份合同,仍然用的是日日汽修的公司;接下来一家科技公司即将进入,经上级领导协调,把刘场路335号给了这家科技公司。我就给李光健做工作,又换了第三处地块,就是现在日健公司租住的刘场路331号,而335号现在还是那家科技公司在用。当时解除第二份合同的时候,我把李光健叫到大康公司,当着他的面,撕掉了第二份合同,也叫他回去后撕掉第二份合同。没想到李光健没有撕毁,导致了今天的祸端。
2004年2月份,大康公司与日健公司签署了第三份合同,由于新换的地块还有几间平房等待拆除,所以大康公司给了李光健几个月的免租期。这个我们在法庭上都给日健公司出具了证明的。第三份合同李光健是用自己的名义签署的,后来日健公司注册下来之后补盖了公章。第三份合同一直履行至今,大康公司的档案室里只有日健公司的租赁合同,大康公司只承认日健公司为合法的租赁人。
当日健公司和日日汽修闹上法庭的时候,我们大康公司先后两任董事长想要出庭作证,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法庭没有准许我们出庭。这个问题很让人费解。我所了解的情况大概如此。
专家说法:如果法官故意执行涉案外标的物可追刑
采访结束,针对各方反馈的信息,网友提出的疑问,记者特意咨询了北京著名法律学者朱毅,他表示: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如果上海市宝山区法院执行局法官明知涉案标的物不是同一地点,却依然强制执行,并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可依据《刑法》第399条,追究涉案法官法律责任。
这起“上海宝山法院换门牌执法事件”到底走向何方?关于其后期进展,本社将继续关注。
(《法律与生活》深度报道组)
原文链接:http://xj.china.com/xjjj/xjny/11177014/20160811/23267062.html
编辑:张磊
责任编辑:刘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