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诉妻子未经同意将房产卖给小舅子 为立案花200元提交虚假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刘某得知妻子将一套婚内的房产出售给小舅子一家。在找妻子索要购房合同未果的情况下,刘某找人伪造了一份“购房合同”,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事情败露。刘某因伪造民事诉讼证据,被法院处以1万元的罚款。
起诉 妻子卖婚内房给小舅子
刘某诉称,1998年他和程女士登记结婚,2004年5月,夫妻俩出资10万元购买了昌平区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登记在程女士名下。2013年12月,程女士在明知道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与其亲弟弟程先生串通一气,私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于2014年1月2日将该套房屋过户到了程先生名下。刘某称自己在房屋过户后一周才得知此事,当时便要求妻子和小舅子自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姐弟俩虽然口头答应,但却未见实际行动。
刘某认为,妻子和小舅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财产权利,因此向昌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妻子和小舅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二人返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刘某前往法院立案时,提交了一份当时妻子和小舅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为证据。
伪造 庭审证据竟是假合同
庭审期间,面对丈夫提交的这份《房屋买卖合同》,程女士一头雾水。程女士告诉法官,涉诉的房屋确实已经不在她名下,但并非过户给了弟弟,而是给了弟妹,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并非丈夫提交的这份,而是另有一份。“他提交的这份合同,我没签过,我也不知道他从哪弄来这么个东西。”程女士说。
随后,程女士向法官提交了自己保存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比对,法官发现这两份合同在格式、买受人和房屋价款上均有出入。
程女士提交的合同中买受人是弟妹秦女士,成交价是42万元。而刘某提供给法院作为证据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是程先生,购房款则仅有10万元。
败露 提交虚假证据被罚款
法官遂对刘某产生质疑。“你立案时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作为证据提交?”“为什么不作为证据提交?”“你是怎么得到的这份合同?”“为什么合同上有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印章?”……面对法官的一连串追问,刘某终于承认,自己立案时提交的所谓《房屋买卖合同》是他花了200块钱找社会上的闲杂人员做的。“我没有办法查到房屋的登记情况,所以才造了个假合同想让案子先立了再说。”刘某说。法官当庭便对刘某的这一行为进行训诫,并告知刘某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合议,认为本案中的原告刘某存在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法院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刘某处以10000元罚款。9月23日,刘某前往法院领取了处罚决定书,当庭表示服从处罚。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