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日电 今日起,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一批新规开始施行。根据新规,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有权调取微信朋友圈、网盘等信息,驾考实施“先学后付学费”模式;网约车司机需考试才能上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不得使用“进口源”“益智”等字样……
公检法办理刑案有权调取朋友圈信息 电子数据可做证据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今日起正式实施。按照《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
所谓“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 序等电子文件。
驾考新规:先学后付学费 科目二、三可一起考
由交通部、工商总局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今日起开始施行。
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每次培训后按时段付费:学驾人一次性支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知识培训费与教材费、建立档案材料费等;每次完成驾驶操作技能培训后,按预约时段学时价格支付培训费用。
同时,由交通部、公安部8月份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也于今日起施行,大纲明确:“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教学应与“道路驾驶”教学交叉融合、“基础和场地驾驶”与“道路驾驶”可交叉训练,这即是所谓的“科目二和科目三可以一起考”。
离婚诉讼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 涉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隐去后公开
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今起施行,新规定进一步扩大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也进一步明确规范裁判文书不公开的情形。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生效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而修订后的文书上网规定则明确,应当在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后上网公开。
修订后的文书上网规定还规定,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
开网约车需考试 参考人员需“五无”
交通部新修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今起施行,规定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新规意味着网约车驾驶员不能“裸奔”上路,规定明确,网约车驾驶员需申请从业资格考试,需要参加全国和地方两级考试。具体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规定也设置了考试的门槛,参加考试人员需“五无”,必须有无暴力犯罪记录。考试合格后,需注册才能上岗,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具体来说只有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人员才可能成为网约车司机。
公考报考者如作弊永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今日起施行,该《办法》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惩处力度,进一步明确了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的守法和纪律要求。
《办法》规定,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录用工作人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制度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食药监总局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该《办法》今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易信息等义务。
《办法》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制度。抽样人员以顾客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和数量,还有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并留存相关票据。
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使用“进口源”“益智”等字样
由食药监总局制定并颁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今日起施行,该办法也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奶粉新政。
办法明确,用药品管理方式规范配方奶粉,并严格限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申请人必须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办法规定,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
办法明确,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 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虚 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北京“暂住证”正式升级为“居住证”
今日起,北京市将正式实行居住证制度,“暂住证”升级为“居住证”。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非京籍市民,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
持证人不仅将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等,居住证还成为参与北京 积分落户的必要条件之一。
普通化妆品免征消费税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今日起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工商登记全面推进“五证合一”减轻企业负担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办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根据通知,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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