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赵杨通讯员/陈云飞)9月30日,韶关翁源县人民法院对一宗重大责任事故中涉嫌包庇罪的曾金宝和涉嫌妨害作证罪的黄志城进行宣判。该案件中,黄志城驾挖掘机将人碾死,曾金宝为其顶包,试图混淆审判,幸好被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从蛛丝马迹中发现疑点,在审查逮捕环节依法监督纠正了这起顶包案。
据翁源县检察院通报,2016年4月8日,翁源县公安局以曾金宝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请翁源县检察院院审查逮捕。公安机关认定,2016年3月,山主李某雇佣挖掘机机主黄志城到山上开路,无挖掘机操作证的曾金宝受黄志城雇请,负责驾驶挖掘机施工作业。期间,黄志城、曾金宝违反《履带式挖掘机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允许监工李某坐在作业挖掘机油箱上指挥开路。4月1日12时许,在黄志城下山打饭时,曾金宝驾驶履带式挖掘机作业过程中不慎将李某当场碾死。曾金宝立即打电话叫回黄志城并报警,随后交代了自己不慎碾死李某的经过。公安机关认定曾是肇事者。
案件交到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助理检察员甘幸灵手中,甘幸灵审查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前期侦查取证过于粗糙,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外,仅讯问了曾金宝,询问了证人黄志城、死者的堂兄和母亲,且笔录过于简单。综合分析后,甘幸灵认为,虽然曾金宝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黄志城对案发时的事实情况所述一致,但除两人证言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事发时驾驶挖掘机的就是曾金宝。另外,曾金宝出生于1994年,年纪较小,自2012年以来先后被判刑三次,2016年1月15日才刑满释放。甘幸灵认为曾金宝,三次被刑事羁押的时间衔接较为紧密,其是否具备学习驾驶挖掘机的条件尚存在疑问,不排除本案另有隐情。
针对案件事实存在的疑点,甘幸灵要求侦查人员马上翻查已扣押的曾金宝的手机通话记录、调取嫌疑人与机主通话记录清单等,查明曾金宝学习驾驶挖掘机的相关情况,走访查找知情人士。后经查实,通话情况显示案发时间段内,黄志城连续拨打呼叫曾金宝,这与曾金宝、黄志城所述严重不符。经讯问,最终,曾、黄两人交代了曾金宝为讲义气,帮黄志城“顶罪”的经过。4月15日和28日,翁源县检察院先后对曾金宝、黄志城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翁源县人民法院9月30日对二人作出宣判,黄志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碍作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曾金宝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