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四川达州18岁男孩刘大蔚通过一家海外网站网购了24支“仿真枪”,后被海关查获。经鉴定,24支枪形物中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刘大蔚因走私武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去年11月,刘大蔚及其家人委托律师向福建高院提交了刑事申诉状,请求撤销该案判决、启动再审。
18岁男生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
刘大蔚是四川达州人,1996年出生。据了解,刘大蔚从三岁起就一直玩仿真枪,在听说网上有些地方仿真枪造得比较精良,不那么容易坏之后,就计划买来玩。2013年8月,刘大蔚开始通过网络聊天工具,与台湾的一位卖家协商购买“枪形玩具”。2014年7月,他花费3万余元依照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选购了24支“枪形玩具”。
2014年7月底,刘大蔚购买的这批“枪形玩具”被福建省石狮海关在泉州清濛开发区查获。刘大蔚于当年8月以涉嫌走私武器罪,被福建石狮海关刑事拘留。后经泉州市公安局鉴定,24支枪形物中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对现行枪支的认定标准,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因此2015年2月,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大蔚走私武器。
同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大蔚对此提出上诉,福建高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福建高院:原判量刑不当 年龄和“枪支”未到手成再审关键
因为网购了“仿真枪”,在还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就被判无期徒刑,刘大蔚和他的亲属无法接受,再次提出申诉,要求案件重审。因此,在此案宣判一年后,2016年10月18日下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通报称,福建高院表示,经依法复查,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刘大蔚亲属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十支以上,属于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在刘大蔚“网购仿真枪”案中,“刘大蔚是否年满十八岁”和“网购枪未到手的危害性多大”将成为影响案件再次审理的两个关键点。
由于刘大蔚“网购仿真枪”案将在福建开庭审理,目前,刘大蔚的父母也从四川达州来到福建宁德,等待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