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县法院拍卖BB弹玩具枪 法官:只鉴定了价格
2017-01-03 18:08 | 来源: | 作者:

  近日,有网友发现,河南信阳市新县法院在网上拍卖了一批可以发射“BB弹”的玩具枪。

  澎湃新闻在某司法拍卖网站上看到,新县法院分别在2016年10月30日、12月8日、12月28日,三次网上拍卖玩具枪29支。包括“反恐狙击枪”、“神枪手模型枪”、“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等等。

  对此,新县法院一法官回应称,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枪,只是进行了价格鉴定,未鉴定“枪口比动能”。

  2017年1月3日中午,新县法院已将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28日的网拍信息删除。

  法院网拍可发射“BB弹”的玩具枪

 

  新县法院发布的竞买公告。

  某司法拍卖网站显示,新县法院在2016年12月28日、12月8日和2016年10月30日,分三次拍卖了29支玩具枪,包括“反恐狙击枪”“神枪手模型枪”“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等等。

  新县法院发布的竞买公告显示,这些玩具枪除了“CYMA-P.661B模型枪”的起拍价为30元一支,其余的玩具枪起拍价均为15元一支。目前,上述两场拍卖均已结束,成交价最高的为一支“穿越火线M2015-3模型枪”,该标的物起拍价位15元,最终以 205元成交。

  拍卖公告发布的标的物照片显示,部分模型枪外包装上标有“适合年龄18岁以上”、“使用6mmBB弹”、“请勿对准人或动物射击”等字样。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一支包装已打开的“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盒子内,还配有一包黄色“BB弹”。

新县法院网站上拍卖的玩具枪。

  新县法院网拍的部分玩具枪外包装上标有“适合年龄18岁以上”“使用6mmBB弹”“请勿对准人或动物射击”等字样。

  2017年1月3日,新县法院一位法官告诉澎湃新闻:“这些都是塑料玩具枪,给小孩玩的那种,假子弹,以前也卖过几把,没有出现什么问题。”

  针对澎湃新闻提出的法院是否对这些玩具枪的“枪口比动能”是否进行过鉴定,该法官回应称:“没有考虑那么多,光是拿到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了价格鉴定。”

  “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由公安部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

在一支包装已打开的“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盒子内,还配有一包黄色“BB弹”。

  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多人因买卖、持有“BB弹枪支”获刑

  早在2012年,就有人因买卖、持有可发射BB弹的玩具枪获刑。

  据东方网报道,2010年11月,唐某上军事论坛时认识了一名网友,此人是仿真枪卖家。唐某先后购买了3支枪用于收藏,其中包括M1911和格洛克仿真手枪,还有一把M4仿真步枪。陶某、张某和葛某得知后在网上选定型号,委托唐某统一订购、收货,先后购买7支仿真手枪和步枪。

  2011年12月5日,警方将唐某等4人抓获,并缴获各类枪支共10支。从查获情况看,唐某等4人购买的仿真枪使用的都是6mm的BB弹。

  东方网报道称,所谓BB弹,是玩具枪常用的子弹,一般用塑料制成,虽非致命枪弹,但发射距离过近也可能使人致残。 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唐某等人持有的仿真枪完全符合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设计原理,均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我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等4人购买的仿真枪虽与真枪存在区别,但仍具备上述特征,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唐某犯两罪,应予数罪并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判处陶某、张某和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近年来,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标准是否过低引发了很大争议。而在2008年实施新标准之前,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枪支的鉴定标准要高得多。

  发表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一篇题为《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的论文指出,2007年以来,枪支鉴定临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这一变化是近些年来不少涉枪案件中,当事人坚称是“玩具枪”而司法机关却认定为“枪支”予以刑事追诉的分歧根源。

  2017年1月3日中午,新县法院已将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28日的上述网拍信息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