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60岁的余某初中文化,虽然不是年轻英俊小伙子,但却通过网络认识了3名女子。他编造了各种理由,一再骗取她们近25万元。日前,余某因犯诈骗罪被兴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0年8月至2012年期间,余某以与被害人黎某谈恋爱为名,多次以生意周转不灵、装修房子等虚构的名目,骗取黎某18900元;2010年10月至2013年期间,余某以与陆某谈恋爱为名,多次以虚构的名目如亲戚生病住院没钱、装修没钱、生意周转不灵等,骗取陆某11万元;2011年10月至2013年期间,余某以与被害人罗某谈恋爱为名,多次以旧房改造或者儿子出车祸无钱赔偿等虚构的名目,以转账汇款和现金的方式骗取罗某12万元。
然而,在法院开庭时,余某却矢口否认自己与黎某曾谈过恋爱,他只承认先后与陆某和罗某是情人关系。但被问起如何划分与三人的关系时,他称:“2011年我和黎某,2012年以前是和陆某,2012年后我就是跟罗某。”
他称,黎某已婚,当他说家里生意周转不灵、房子需要装修时,黎某主动塞钱给他。直到他发现黎某有丈夫,黎某才停止了继续向他塞钱,但前后加起来也只有1000元左右。陆某也是主动通过转账方式给了他3万元钱,并不是公诉机关所说的11万元。
余某以儿子出车祸与房子需要装修为理由,向罗某说出了自己的“困难”,他辩称是罗某坚持要把钱借出。而且余某称,他共借了5万元钱,而不是12万元,2万元是以装修为名,3万元是以儿子出车祸为名。“(欠条)我先写了3万元给她,然后我看见她生气,我就写了9万元。”但罗某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证实,余某向她分别借了8.5万元和3.5万元。
对于这些“欠款”,余某当然是没有归还其中一分钱,“她们没有叫我还钱”。他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因为黎某的钱是自愿给的,至于陆某的钱他用于帮她装修房子了。
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