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滁州网报道,凤阳县的程某,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50万保额的寿险和人身意外身故险,没想到他半年后坠楼身亡。程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程某系自杀为由,拒绝支付保险理赔款。程某坠楼身亡究竟是自杀还是意外,这直接牵扯到50万的保险理赔金。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认为保险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程某系自杀说法的成立,依法判决应支付50万保险赔偿金。
凤阳县男子程某,在广东中山市经商多年。2015年5月,程某在中山市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30万的终身寿险,以及20万的意外身故险。
不料,仅仅半年后,程某就出了事情。2015年11月份,程某在中山市一处正在装修的新房中,坠楼身亡。事后,围绕程某的死因,程某家人和保险公司却各执一词。保险公司拒绝了程某家人的理赔要求,以程某死亡原因系自杀为由,出具了一份拒赔决定书。为此,程某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认为,程某生前欠了巨额债务,有相关人员的笔录为证,因此他的死亡有自杀的原因。但程某家人认为,程某坠楼时,报警记录显示是从高处掉下来的,不是跳楼,而且公安机关也没认定程某的死亡原因是自杀,只认定为高空坠落,因此不认可保险公司的说法。
据悉,程某坠楼时,新房还没装修完成,灯具刚装了一半,新买的床还没来得及拆封。程某才三十出头,上有二老,下有年幼女儿,因此家人认为程某无论如何也不会自杀。对于程某死亡原因,其家人认为是在窗台洗手时,不慎坠楼身亡。
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真实有效,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自杀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情形。对于被保险人程某的死亡原因,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载明死因为“高坠”,保险公司虽认为程某系自杀,但其所提交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该项抗辩理由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50万的保险赔偿金。
“法律保护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利。”法官介绍,我国保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法官介绍,本案的焦点,是程某身亡是否属于自杀,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虽然认为程某系自杀,但其提供的证据,以及公安机关的认定,不足以证明程某死因系自杀,因此要承担赔付保险理赔金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