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射击摊”大妈上诉获受理 律师已交取保候审申请
2017-01-05 15:10 | 来源: | 作者:

  天津市51岁大妈赵春华,因所摆射击摊上的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被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前日(3日),赵春华在看守所表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昨天(4日)下午,该案二审代理律师徐昕告诉南都记者,他向天津一中院立案庭和刑事审判庭分别邮寄两份保候审申请书。

  ▲“射击摊”获刑天津大妈赵春华。王艳玲 供图

  "射击摊"大妈一审获刑三年六个月

  南都记者从家属处获得了该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赵春华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间,被告人赵春华在本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10月12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赵春华的上述行为将其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坚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赵春华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