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前日,因为汽车销售公司欠钱不还,渝中区法院依法查封两家4S店共104辆新车,涉案金额2300万元。
据了解,2015年12月,重庆一家银行与江北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简称甲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向该公司提供最高授信额度5000万元的贷款,授信品种为银行承兑汇票。当天,银行又分别与负责汽车销售的乙公司和丙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时与李某、牟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保证合同分别约定,乙、丙两公司与李某、牟某为甲公司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随后,银行与甲公司签订《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总协议》,根据甲公司申请开具承兑汇票12笔,其中一笔本月11日到期。
银行已经用自有资金向承兑汇票收款人上汽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承兑款项171万余元,但甲公司无力归还欠款,其余11笔银行承兑汇票也将陆续到期。为保障自身权益,本月16日,银行将几家关联的汽车销售公司告到法院索要欠款,并且向渝中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相关公司及个人价值2300万元财产或银行存款。
前日,渝中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陈鹏、法警队政委叶旭东带领7名执行法官、20余名法警,兵分两路分别赶赴江北区和渝北区,对甲公司和乙公司4S店展厅及仓库待售车辆进行查封。此次查封车辆104台,总价值2300万余元。
重庆晚报记者在渝北区一家4S店看到,执行法官陈鹏依法告知4S店负责人查封行动,并表示厅内被保全的新车仍然可以销售,但事先须向法院申请,而且要将卖车款支付到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
据4S店知情人士透露,涉案几家汽车销售公司是关联企业,如果不及时将欠款归还银行,可能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重庆晚报首席记者 冉文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摄影报道
法官说法
新车未到手遭查封咋办?
就在渝北区这家4S店,当法警要求展厅无关人员离开时,一名自称刚刚交钱买车的顾客提问:“我还没提车,未必我的车也遭查封了?”
执行法官解释,法院根据银行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如果4S店新车被查封,在法院许可情况下也可以卖,但是,必须将所卖款项支付到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买车人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听了法官的解释,买车人心头的石头落了地。
执行法官表示,被查封的104辆新车车架号全部记录在案。买车人交付了购车定金或交完款项并完善购车手续后,如果涉及到被查封的车辆,汽车销售商肯定要想办法解决。如果销售商因为无法交付新车而违约,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冉文 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