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突发疾病被辞退,劳动者维权获赔
2023-07-14 11:57 | 来源:未知 | 作者:bj责任编辑
一劳动者入职前明明通过了入职体检,入职几个月后,在上班时突发心脏病,用人单位却以入职前隐瞒心脏病史,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最终,经过法律援助,该劳动者获得仲裁支持,拿到了赔偿。
“感谢工会法律援助帮我解决劳动争议,当初公司向我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就不让我继续工作了,我感觉很委屈。”近日,某医院急救中心担架工杨某给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的刘佳媛打来电话表达感激之情。
来自北京市平谷区农村的杨某,刚刚入职几个月,在试用期内就因突发心脏病遭单位辞退。在劳动仲裁阶段,经过工会法律援助,杨某最终维权成功,拿到了赔偿。
试用期突发心脏病被辞退
杨某于2022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医院急救中心,从事担架工岗位,并被安排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几个月后,杨某在一次上夜班时突发心脏病。2022年9月1日,杨某收到劳务公司发来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写明:因杨某在试用期间未通过录用,予以辞退,要求杨某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杨某并不认可通知书的内容。她告诉记者,入职后,自己从未迟到早退过,工作时也总是任劳任怨,勤勤恳恳。她找到人事讨要说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
然而,人事部门却认为,杨某有心脏病本就不适合从事担架工岗位,另外,公司已经找到新员工替代,因此不能再恢复其原岗位工作。
“我身体一直都很健康,很有可能是在这长期上夜班劳累得病的,公司不能说辞退就辞退。”杨某听后感到更加委屈,便和人事部门进行理论。随后,对方以杨某影响正常办公为由报警。警察到场后,安慰杨某并告之,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建议杨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明明通过了入职体检
经介绍,杨某来到顺义区总工会寻求帮助,值班律师刘佳媛对她遇到的问题给予耐心解答。
杨某表示,入职前,自己明明通过了入职体检,身体健康、没有基础疾病,公司也并未告知其身体条件不适合从事抬担架的工作。此外,入职后,杨某也未接受过入职培训、签订员工手册等,甚至不清楚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经过详细沟通,刘佳媛了解到,劳务公司不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还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通过刘律师的法律分析后,杨某也明确了仲裁请求:由于该岗位已经被其他人替代,如果继续要求履行劳动合同,可能会面临不被支持的风险。但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劳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心里有了底,杨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刘佳媛根据其仲裁请求,指导杨某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并代写了仲裁申请书。成功立案后,经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审核,指派刘佳媛作为杨某的法律援助律师,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申请仲裁终获赔偿
仲裁庭审中,刘佳媛指出,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出示有杨某签字的相关规章制度,杨某并不知道自己违反了具体哪条规定。其次,用人单位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入职前未明确告知杨某所从事的工作须具备哪些身体条件。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在入职前确实患有心脏病史的事实,而用人单位却以杨某入职前隐瞒心脏病史,在试用期内以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其做法违法,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另外,关于解除经济补偿基数的问题,刘佳媛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杨某要求劳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刘律师的意见,杨某获得各项赔偿共计3439.25元。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沈腾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案中,援助律师在梳理案件事实时,准确指出“用人单位未出示有劳动者签字的规章制度、亦未提交在入职前明确告知所从事工作须具备哪些身体条件、且劳动者通过了入职体检”等核心问题,帮助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