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天气人伤物损 厘清责任依法维权
2023-08-13 12:27 | 来源:未知 | 作者:bj责任编辑

  近期暴雨等恶劣天气频发,气象等相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示相关部门及市民采取预防措施,但也难免会造成各种损失,诸如雨天乘公交摔伤、快递被雨水浸泡、房屋跑水受损及车辆涉水如何理赔等问题,那么在实践中,面临恶劣天气造成损失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应如何维权?发生人伤物损后,该由谁来担责?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针对恶劣天气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选取典型案例进行释法解读,为纠纷的有效预防和矛盾的及时化解提供了指引。
 
  雨天湿滑乘客摔伤
 
  公交公司担责五成
 
  王某搭乘某客运公司营运的57路公交车回家时,天降暴雨伴有冰雹造成道路积水严重,车厢内也进了不少水。公交车行驶至房山区某车站时,王某跟随其他乘客排队依次从后车门下车时不慎摔倒受伤。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中,客运公司表示,事发时公交车处于停驶状态,王某是在下车的过程中自己摔倒受伤,对该次事故的发生亦负有责任,故仅同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且事发后客运公司已经为王某垫付了5万元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因暴雨导致其车厢地面积水湿滑,未提供安全的乘车环境,对王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的特点及搭乘过程中的风险有一定的了解和认知,对自身的摔伤亦有过错,尤其是在暴风雨天气中乘坐公交车时理应对自身的安全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上下车过程要继续保持高度谨慎。王某并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该次事故责任比例的分配,因客运公司自愿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在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事发当时的天气情况、车辆运行状态等因素后,判决王某和客运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
 
  法官提示,暴雨天气路况复杂,地面容易积水,脚底容易打滑,因此在暴风雨天气中乘坐公交车时,乘客应尽到谨慎义务,扶稳坐好,上下车时依次排队慢行。对司机来说,雨天路滑应谨慎驾驶,缓踩刹车,上下车注意提醒乘客行车安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仓库进水快递损毁
 
  非不可抗力应担责
 
  2022年6月,赵某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了10部手机。当手机包裹转运至目的地城市时正值暴雨,快递仓储点进水,尚未派送的手机因被水浸泡而受损严重。经鉴定,赵某邮寄的10部手机价值为52960元。后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赵某遂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手机损失。
 
  快递公司认为,2022年6月30日,目的地城市连降暴雨,周围排水系统堵塞,导致积水倒灌进入公司仓库,大量快递被淹没,其中包括赵某邮寄的手机。因此,赵某的手机损失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快递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2022年6月30日的降雨属于无法遇见的自然灾害。暴雨来临前,政府相关部门已发布预警提醒市民采取预防措施,属于快递公司能够遇见的天气情况,应提前准备应急设备避免快递被浸泡。由此可见,快递公司对于赵某手机损坏的原因亦是完全能够预见并可以避免的,故快递公司主张的不可抗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免责,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预警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做好预防和应对措施,快递公司可采用全封闭式的运输车运输货物,针对存储货物的厂房和设施应重点巡查,避免渗水进水导致货物浸泡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拖延履行维修义务
 
  受损严重物业担责
 
  2017年3月,王某购下一套商品房,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王某入住后,每逢大雨或暴雨天气,家中的主卧室阳台总会“跑水”。2022年7月某日,雨水冲进王某家的主卧室和客厅,将家中摆放在客厅的古钢琴和铺在卧室内的羊绒地毯泡坏。至此,物业公司开始重视彻查“跑水”原因,最终发现是因为内置于阳台的排雨水管道不通。随后,物业公司在王某家的阳台处加装了排水口,解决了“跑水”问题。但由于之前多次“跑水”已使王某的财产遭受损失,双方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之前的损失与阳台排水管道不畅有关。阳台排水管道不畅是长期积累导致,此管道属于共用部位,虽然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但该排水管道系统经过了验收,且事后物业在阳台加装了排水口,物业已经尽到维护管理义务,王某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因没有尽到物业管理责任导致漏水,因此不同意赔偿王某之前的任何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方,应对小区内发生冒水、反流的地漏所属公用排水管道负有维修、养护义务。王某居住的房屋曾多次出现“跑水”现象,虽然物业公司辩称房屋公用排水管道经过验收并且在事后加装了排水管道,但其应该在首次发现漏水后就及时排查原因避免再出现类似情况,如物业公司尽早采取相关维修改造措施,完全可能避免本案损失的发生。鉴于上述因素,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判决物业公司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官指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该具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尤其是在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来临前,制定预案,着重对排水系统、楼宇外墙等部位开展巡查,排除积水险情和安全隐患并及时对发现的问题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业主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免责条款未作说明
 
  依法无效应当理赔
 
  2018年4月,刘某为自己名下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2020年8月,由于突遇暴雨导致路面严重积水,车辆熄火。刘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车辆被拖至当地修理厂进行定损及维修。维修完毕后,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刘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47901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保险车辆的损失并非因暴雨原因所致,而是由于驾驶员涉水行驶,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者因涉水行驶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依其签发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与刘某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成立,机动车辆保险单明示告知栏虽然印有“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但上述文字的字体、字号及颜色与其他条款均无差异,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提示,故该条款依法对张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雷击、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应按规定赔偿。
 
  法官提示,此次强降雨造成不少车辆被浸泡或冲走,对于投保车损险的车主来说,通过保险理赔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保险具有风险保障的功能,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通过保险理赔可以将自身损失降至最低,但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注意相关免责尤其是对自身不利的条款。同时,广大车主应在车辆被泡或冲走后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尽快出险和定损。保险公司则应该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最大限度辅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胡点评
 
  极端天气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严重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公交公司、快递公司还是物业公司,在依法防范、积极应对极端天气带来的安全事故方面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面对极端天气时有发生的自然环境,在政府履职尽责做好预警、预防的基础上,企事业单位,尤其是那些与人们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一定要排查险情、消除隐患,严密防范灾难事件、安全事故发生。
 
  同时,每一个公民也都应当对于极端天气带来的风险保持清醒和警惕,一旦因极端天气而给自身造成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失,要学会理性面对、稳妥处置,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