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男子赵某伙同警方办案人员宋某(另案处理),将宋某在办案过程中查扣的一辆保时捷越野车以17万元低价变卖,并从中截留2万元放入自己的腰包。事后担心被追究,宋某又指使赵某购买一辆同款车停回交管局的停车场。市一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5年。赵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记者昨天获悉,市高院近日终审改判赵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帮办案人员变卖被查扣保时捷
现年39岁的赵某是北京人。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赵某伙同宋某,利用宋某先后担任警方相关职务的便利,将宋某在办案过程中扣押的一辆走私白色保时捷卡宴越野车,以17万元的价格变卖。事后,赵某告知宋某卖车款为15万元。后因害怕受到追究,宋某指使赵某购买了一辆同款银色汽车并将其改装为白色,停放到停车场。
市一中院一审认为,赵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赵某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对其减轻处罚。去年10月16日,赵某因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法院还责令其退赔17万元,并与宋某承担连带退赔责任,退赔款项予以没收。
二审改判为1年10个月
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向市高院提出上诉。赵某认为其没有共同贪污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一审量刑过重。赵某的辩护人提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市高院经查发现,两人的证言均能够证明,二人是在明知涉案车辆系宋某依职权扣押的走私车辆、不能随意处置的情况下,仍就变卖车辆一事进行商议并达成共识。宋某委托赵某出售涉案车辆,二人形成共同贪污的主观故意。赵某在与宋某商议变卖涉案车辆后,积极寻找买主,最终以17万元的价格将车辆售出,赵某从中截留2万元购车款。因此,赵某实施了共同贪污的实行行为,而且二人的共同贪污犯罪在车辆被变卖时既遂。
市高院认为,赵某主观上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共同贪污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但赵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只是未认定赵某是从犯,导致对赵某的量刑畸重。
近日,市高院对此案依法改判,终审以贪污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1万元罚金。一审判决中的第二项维持不变,即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17万元,并与宋某承担连带退赔责任,退赔款项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