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山东省检察院收到一封举报信,反映日照市市委常委、统战部长万同担任日照市副市长期间,在处理日照开发区某电子商务公司事件中,存在收受贿赂、失职渎职犯罪行为。
一条线索检察官巧计深挖
这封举报信所反映的问题,内容笼统,没有明确的线索可循,但省检察院领导敏锐地意识到:当年的某电子商务公司事件为一起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巨大,被举报人万同很可能存在重大问题。
随即,省检察院反渎局派出侦查骨干,以维稳复核某电子商务公司上访事件的名义,先期组织线索初查。后又抽调淄博市检察院、沂源县检察院精干力量组成工作小组,四次带队进驻日照秘密初查。先后查询公司注册资料,清查公司账本、凭证,调取银行流水、账证及相关单位文件资料,并外围座谈证人50余人次,案件研讨30余次。三个月的辛苦秘查,从外围掌握了万同及家庭成员人员资产、企业经营、社会关联网等重要信息。
办案人员在侦查中发现,万同的受贿行为与为他人谋利行为不直接对应,往往是与企业老板长期打交道过程中为他们提供帮助,后通过借款等名义向企业索要或收受贿赂,且隐藏在其儿子经营的公司与其他公司间的大量往来之中,账务繁杂;同时伙同家人做了大量反侦查准备,更改万同之子万某先后设立的6家公司账目,伪造公司账务,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物、退还赃款。
22年账务三级检察机关拉网清查
2014年6月4日,万同案件正式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司法处理。省院、淄博市院、沂源县院三级检察机关通过对万同家庭成员资产的清理,从千头万绪的银行账证、企业往来中发现,万同之子万某开办的港基公司在2010年呈现资产阶段性猛增的异常现象,并与日照当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往来密切,而万同之妻刘某恰好担任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高管。尽快厘清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万家的经济往来,成为突破万同案件新的切入点。
经过历时两个月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2年的账务进行全面清查,办案人员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可能涉嫌存在国有资产流失,董事长郭某等公司高管侵占国有资产的问题。为推动案件快速展开,专案组第五次进驻日照,在取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高管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后,迅速以涉嫌滥用职权、贪污犯罪对郭某进行立案侦查,并异地羁押到沂源县看守所进行讯问,为突破案件奠定了良好基础。
郭某到案之后,坚决回避与日照当地领导之间的不正当的经济往来,且矢口否认自己存在经济问题。专案组挑选精干力量专司审讯,逐笔事实扎实推进,实时围绕审讯进展情况,针对性取证固定郭某犯罪问题,拓展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万同间的往来信息。在扎实掌握涉罪证据的基础上,办案人员依法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经理张某立案拘留,并安排经验丰富和会计专业精通的侦查员对其讯问,获取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大量非法账务信息,有效推进了对郭某以及与万同之间经济往来的侦查。
全家上阵索受贿1900余万
万同到案之初,明显存在避重就轻、逃避打击的意图,对主观故意、谋利事项等要素拒不供述。外调组与讯问组从万同家庭财产入手,对其大额经济往来拉网排查,彻查不正当来源;从万同分管联系工作入手,全面梳理其分管要害业务和重大事项,确定重点部门和环节进行深挖;从港基公司与其他企业往来资金入手,对所有不正当资金往来进行甄别,专题讯问,拓展万同以公司交易为名、行受贿之实的犯罪事实;从刘某涉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账务入手,梳理其牵扯的全部不正当资金,厘清其与郭某分别涉嫌的事实。如此多管齐下,保证了事实清楚,没有遗漏,并且获取了众多的信息,对万同形成了强大的证据攻势,使万同无可狡辩。
侦查人员通过梳理发现,万同夫妇对其子万某异常溺爱,帮助丝毫不懂经营的万某成立公司后,亲自出面协调贷款、拆借资金、联系业务,在公司巨额亏损、经营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由妻子出面向他人索要和收受巨额贿赂,维持公司运营。审讯中,打好亲情感化牌,在严厉讯问的基础上适时对其进行人性关怀,及时向其通报其家人情况,积极宣传宽大处理的政策,促使万同幡然悔悟,并真诚地写下了数十页悔过书和亲笔供词,愿意主动交代问题。
为确保证据合法有效,事实要素齐全,淄博市院派出四名司法会计,沂源县院协调本地会计事务所,对涉案企业全部账务均进行排查。同时,专门抽调侦监和公诉人员进驻专案组,以庭审的标准对每一笔事实、每一份证据全面把关。在铁的证据、强大的侦查攻势和人性化关怀下,郭某供述了自身犯罪问题后,又逐步供述了万同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几千万元经济损失,以及利用妻子刘某向公司索要巨额贿赂等事实。
历经13个月的艰辛侦查,取证遍及北京、山东、江苏、安徽四省及省内6个地市,部分侦查人员在外住宿超过200多个日夜,万同案件终于成功侦结。经查,自2007年至2013年9月,万同利用担任日照市副市长、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的职务便利,索受贿共计1959.6万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缴。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万同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指使日照市岚山区政府免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滞纳金4787.9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郭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