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陈先生撞伤已出嫁的女儿后被保险公司拒赔,后经法院判令赔偿。与绵阳陈先生遇到的事情一样,在成华区法院打官司的张女士被丈夫倒车撞伤了,保险公司是拒赔,但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调查发现,针对社会争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14版商业险示范条款中改变了此前“家庭成员”免赔的规定,新的示范条款明确将家庭成员排除在免责条款范围内。
案例
丈夫撞伤妻子
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赔24万
2014年8月,李某开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倒车时,将妻子张女士撞倒。交警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而张女士不承担责任。事发后,张女士住院花了近5万元医疗费,并被认定为七级伤残,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拒赔。张女士只得将丈夫李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张女士与李某是夫妻关系,而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5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成华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上述免责条款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因而免责条款不生效。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24万元。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到了多个类似案例,有的判决支持,有的没有得到支持。而对此问题,当事人对此议论很大,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
保险公司: 免赔约定可规避道德风险
对于“家庭成员”免赔约定,永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法务人员曾平表示,意义在于防范道德风险。
当记者问起保险公司的条款是否还这样规定时,曾平称,对家庭成员之间的侵权,保险公司是拒赔的。他表示,保险公司这么规定是为了尽可能规避风险,同时可能会错误地抹杀掉一部分应该赔偿的案子,如果删掉“家庭成员”,或者让保险公司来证明被保险人存在道德风险或骗保的情况下才不赔,更妥。
专家建议:
显失公平,免赔条款无效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李君临曾撰写《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的道德基础与法律效力——以造成家庭成员伤亡免赔的格式条款为例》研究这一问题。李君临指出,该条款在实践中的主要争议是其效力问题。通常,保险公司认为条款有效并据此不赔,被保险人则认为这样的条款无端加重了投保方责任,限制了被保险人权利,应属无效。对此,李君临认为,这样的条款对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公平,应确认无效,建议删除这样的条款。
表态
最高院典型案例 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
最高院曾于2007年在第11期公报中公布了一个典型案例。据介绍,2006年3月,杨树岭开车不慎将墙撞倒,致其母玉荣死亡。交警认定,杨树岭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调解后,杨树岭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故诉请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杨树岭保险金4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公告称,根据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示范条款已删除“家庭成员”
法律界人士指出,家属免赔的做法与保险法的立法本意相违背。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上找到了两份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该协会在2012年公布的这份商业险示范条款,与本报报道中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大同小异。2015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又出台了2014年版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该示范条款已将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排除在商业险的免责条款里。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