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蓥煤矿事故瞒报19小时 6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6-09-21 22:17 | 来源: | 作者:

  新华社成都9月21日电(记者杨迪、李华梁)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近期对今年7月5日发生的四川省华蓥市锦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进行了调查,认定这起造成5人死亡的事故在个别监管人员的参与下,瞒报约19个小时,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据此,调查组建议对事故单位4名人员、政府监管单位2名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7月5日23时16分,锦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9万元。经测算,此次突出煤量约255吨,瓦斯量13850立方米。

  事故调查组查明:在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锦春煤矿管理人员发现有5人被困井下,及时组织人员入井施救。但是,煤矿未按规定程序及时将事故上报,并试图瞒报。

  据调查,7月6日3时许,锦春煤矿控股方重庆天王星投资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代华和锦春煤矿总经理唐仕明,找到华蓥市煤管局总工程师蔡成猛,告知锦春煤矿发生事故有5人被困的情况,蔡成猛提出不要上报。

  7月6日7时20分,华蓥市煤管局局长李代红电话安排副局长兰明到锦春煤矿核查该矿+650m回风瓦斯三级报警原因,在兰明抵达煤矿后,唐仕明单独向他说了事故情况和蔡成猛的意见,兰明同意锦春煤矿以瓦斯监控传感器故障为由提交书面说明,还找到煤矿所在地溪口镇副镇长段海波,说服其不要上报。

  一直到7月6日20时,四川煤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锦春煤矿发生事故未报,立即安排四川煤监局川东分局和广安市安监局核查。蔡成猛在得知有关部门在追查此事后,便电话通知锦春煤矿矿长赵明宏马上按程序上报事故。最终,锦春煤矿在个别监管人员的参与下,瞒报事故约19个小时。

  调查过程中,调查组还发现煤矿的管理存在其他诸多问题。调查组认为,“7·5”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直接原因是由于锦春煤矿未经批准违规安排作业,作业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作业人员违规使用风镐落煤诱发煤与瓦斯突出,导致5名作业人员窒息死亡;但同时也存在技术管理不到位、防突工作管理不到位、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煤矿安全监管不力等问题。

  调查组认为,唐仕明、赵明宏、煤矿技术负责人包重陵、煤矿法人代表吕云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蔡成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瞒报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华蓥市煤管局驻矿安监员林伯龙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因上述人员行为涉嫌犯罪,调查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调查组建议对事故单位的其他10名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对监管单位的其他8名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华蓥市委、政府相关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或作出书面检查;建议对锦春煤矿合并处罚款2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