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快车”运营车辆撞伤女子被告 法院审理
2016-08-01 22:59 | 来源: | 作者:

  今年3月,一辆正在运营的滴滴快车与郭女士发生交通事故,郭女士起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驾驶员于先生、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所有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要求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于先生、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8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及承保的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原告郭女士诉称,2016年3月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与毛纺路交叉口,于先生驾驶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小型客车前部与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原告受伤和自行车损坏。于先生驾驶的车辆所有人是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为“滴滴快车”,该车辆肇事时,正在从事滴滴快车载客服务过程中。  

  原告认为,于先生、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时利益共同体,在明知于先生没有资格经营出租车揽客业务时通过滴滴为其办理客运经营,是违反客运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了解,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案件的被告通常为,驾驶员、肇事车辆所有者及车辆的保险公司。本案的不同之处在于,原告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列为了被告。肇事车辆注册为“滴滴快车”运营车辆,而“滴滴快车”又是平常百姓出行时经常使用的运营平台,和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孙莹 实习记者曾燕燕)